安家置业务必签订标准合同

发表时间:2018-09-12  来源:德清新闻网
 

  |记者白奕莎

  眼下,房价的涨跌都是大家热议的话题,无论是投资还是刚需,安家置业绝不是小事儿,更不是小数目。签署买卖合同后,总该尘埃落定了吧,不承想又冒出了第二名业主。

  今年年中,小王(化名)通过武康街道中兴南路上的一家房产中介,订购了一套二手房,签署购房合同后还支付了5万元定金。“当时房东的房子银行贷款还未还清,我就要求房东将贷款还清后再走过户程序,谁知道后来联系时,房东改口称房子不卖了。”经小王后期了解,房东已将房子高价卖给他人,“定金没退,这是一房两卖。”小王斩钉截铁地要讨回公道。

  在县消保委介入调解后,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双倍定金10万元,同时补偿损失费10万元,总计20万元,然而卖方不同意如此大额的赔偿,双方分歧较大,一直僵持不下。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,买方要求赔偿双倍定金10万元有据可依,但增加的赔偿需要双方协商。后经县消保委多方调解,最终卖方同意支付给买方双倍定金计10万元。该纠纷于8月中旬结案。

  除了一房两卖外,我县还有两位市民遇到了一车位两卖的情况。今年5月,小陈(化名)在某房产购得了车位号548地下车库的使用权,一次性付清,总计7万元。然而7月初却发现该车位已售于他人,双方均持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,按日期看,对方比陈先生更早签订协议。经协商,房产公司与小陈再次达成协议,以888号车位代替原车位,小陈同意,双方和解。

  此外,在另一房产公司购买车位的小曾(化名)也遇到了同样的事。7月中旬,小曾与某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并购买车位D57。而后,房产公司告知小曾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一车位两卖的情况,需更换车位号重新签约。小曾表示,车位号距离通道远近与其价格有关,要求房产公司更换与原车位临近的车位号或补偿差价。经协商,房产公司同意更换一个与原车位临近的车位给小曾。

  “在签订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时,一定要使用省工商局、省建设厅推行的标准规范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,特别是违约责任与后果。”县消保委秘书长沈立新提醒说,目前该类纠纷大多能通过补偿或更换妥善解决,但为了更好地明确权责,双方签订协议时,应考虑不确定因素,将违约后果明确到字面上,“口头协议或没有明确违约后果往往会成为其中一方逃避责任的漏洞。”

  据悉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“一房两卖”“一车位两卖”等进行了详细规定,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。遇到该类纠纷时,可向县消保委求助,也可以拿起“法律武器”保护自己。

主办单位:德清县文明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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